上市環保核查工作改革
2014年10月19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關于改革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環發〔2014〕149號),通知稱:根據減少行政干預、市場主體負責原則,各級環保部門不應再對各類企業開展任何形式的環保核查,不得再為各類企業出具環保守法證明等任何形式的類似文件。保薦機構和投資人可以依據政府、企業公開的環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評估等信息,對上市企業環境表現進行評估。
環發〔2014〕149號文雖然取消了環保核查,但并不意味著對企業IPO的環保合規審查要求降低了,而是要求壓實企業、保薦機構和投資人對環保評估的責任。自從“史上最嚴”環保法于2015年1月1日生效以來,我國建立實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持續推進的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精準亮劍,守護祖國綠水青山。企業IPO合規審核作為上市的第一關,環保合規審查從未缺席。

證監會關于企業IPO環保方面的要求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一)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有權部門是否出具意見。
(二)近三年是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企業IPO環保評估
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認證機構,SGS為企業順利通過IPO環保審查保駕護航。
評估依據
國家和地方的相關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
環保評估專項依據
評估企業提供的各類相關技術資料
現場評估主要內容
地方環保管理部門執法情況調查:企業守法合規情況、日常環境管理情況上訪、投訴及處理結果調查
企業建設及運行情況調查:生產設施情況收集及現場核查、收集環評、驗收資料、環境管理制度(包括現場環境風險)核查
環境特征調查:區域環境概況調查、環境功能區劃、環保目標調查
評估報告主要內容
新、改、擴建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
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以及環保稅繳納執行情況;
環境保護部門對企業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要求落實情況;
污染物排放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依法處理處置情況;
環保設施穩定運行情況;
是否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以及環境風險預案落實情況;
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情況;
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情況;
其他要求:如《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所要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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