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積極貫徹可持續發展綱領,向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邁進,2023年7月25日,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發布了《關于轉發<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編制研究>的通知》(以下簡稱《編制研究》)。
編制研究成果包括三部分:《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編制研究課題相關情況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參考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和《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參考模板》(以下簡稱“模板”)。
從研究結果來看,我國ESG報告編制標準遵循、參考了國際主流披露標準,如GRI和TCFD,有利于我國企業“走出去”;同時,也提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建議披露項。


報告中指出,我國A股企業的ESG披露率遠低于港股企業。由于國家層面ESG信息披露標準和管理文件的缺失,系統有效的信息監督機制缺位,A股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出現了如下問題:
1 ESG信息披露主體的口徑不統一
同一行業規模相當的公司,有些披露范圍為上市公司主體,有些披露范圍為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導致披露的數據差異較大。
一方面,這是由口徑不統一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國自有一套能評體系,將能耗指標均換算為標煤量,與ESG氣候變化要求以溫室氣體為指標不符;此外,由于缺乏管理細則,在披露能耗方面沒有統一要求,所披露能耗可以是總量,也可以按類型分類披露,這就導致數據可比性較差。
由企業自行撰寫或委托咨詢單位撰寫的ESG報告,其數據均由報告編制單位自行提供,缺乏驗證,其真實性和準確性有待考證。


針對報告中提出的問題,《編制研究》給出了部分解決方法。
報告中直接建議以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作為ESG專項報告的覆蓋范圍。
指標體系中規定了每個三級指標的性質,分為三種:定性、定量和定性或定量。

定量指標集中在環境板塊,指標體系為一部分指標確定了計量單位(如溫室氣體排放以二氧化碳當量計,以及有毒有害物料消耗以噸或立方米計),更多指標如新鮮水用量、包裝材料使用量、污水排放量等,未在指標體系中做出詳細規定。這些指標的單位可根據購買記錄(如水費單),排放標準或計算通則確定。
模板將“第三方評價報告”列為一級標題第十項,鼓勵上市公司引入第三方進行評價,并將評價報告作為ESG專項報告的一部分共同發布。


在指標體系中不乏一些體現中國特色的披露項。
在社會板塊的二級披露項“社會公益活動”中,增加了“無障礙環境建設”披露項,體現了國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方面的重視,展現了對殘疾人士和老年人的關懷。社會板塊二級披露項中增加了國家戰略響應,包括產業轉型、鄉村振興、一帶一路等具有中國特色的披露項,這是由央企在國家經濟轉型中應體現的責任感決定的。
在治理板塊,具有中國特色的披露項包括黨建引領。此外,一般體現在財報中的征信情況、債券市場履約情況、指標體系也建議在ESG報告中披露。
以上具有中國特色的披露項均為建議披露項。
在環境板塊,指標體系將對溫室氣體排放范圍1、范圍2和范圍3的披露全部設定為建議披露項。相對的,同期發布的ISSB披露準則強制要求披露范圍1、范圍2和范圍3。這種披露要求間的差距是基于現階段我國企業在溫室氣體排放領域處于起步階段的事實而產生的。目前,指標體系中基礎披露項基本集中在治理板塊。



指標體系主要吸收了GRI(全球報告倡議組織)、TCFD(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SDGs(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ISO(國際標準化組織)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港交所披露要求和社會責任指南(GB/T36000-2015)中對ESG的要求,未來也有極大可能與ISSB(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的要求對標。因此,我國在ESG體系建設上的目標與國際主流如歐盟的建設目標是一致的。
萬事開頭難,《編制研究》的發布是我國ESG體系建設的里程碑,也督促著央企向可持續發展轉型,并有利于我國企業走出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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