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對于洗凈類化妝品中的D4和D5,第1段(c)點自2020年1月31起適用。本條款所述“洗凈類化妝品”,指法規(EC) No 1223/2009條款2(1)第(a)點定義的“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使用后可用水清洗干凈的化妝品”;
(b)對于除第3段(a)點所述化妝品以外的所有化妝品,第1段將于2027年6月6日起適用;
(c)對于法規(EU) 2017/745第1(4)條和法規(EU) 2017/746第1(2)條定義的裝置,第1段將于2031年6月6日起適用。
(d)對于指令2001/83/EC第1條第2點定義的醫藥產品,以及法規(EU) 2019/6第4(1)條定義的獸藥產品,第1段將于2031年6月6日后適用。
(e)對于用于紡織品、皮革和毛皮干洗溶劑的D5,第1段和第2段將于2034年6月6日起適用。
作為豁免,第1段不適用于:
(a)投放市場用于以下工業用途的D4、D5和D6:
-作為有機硅聚合物生產中的單體
-作為生產其他硅物質的中間體,
-作為聚合反應中的單體,
-用于混合物的配制或重新包裝中,
-用于物品的生產中,
-用于非金屬表面處理;
(b)投放市場用作法規(EU) 2017/745定義的用于疤痕和傷口的治療和護理、傷口的感染預防和造口護理的設備中的D5和D6;
(c)投放市場用于藝術品和古董的清潔或修復的D5;
(d)投放市場用作在受控條件下進行研發活動的實驗室試劑。
作為豁免,第1段(b)點不適用于以下用途的D4、D5和D6:
-作為有機硅聚合物本身的成分,
-作為根據第6段豁免的混合物中的有機硅聚合物的成分。
作為豁免,第1段(c)點不適用于在以下情況投放市場的含有作為有機硅聚合物殘留物的D4、D5或D6的混合物:
(a)D4、D5或D6在用于粘合、密封、膠粘和鑄造的混合物中的各物質濃度≤1%(以質量計);
(b)D4在用作防護涂料(船舶涂料)的混合物中的濃度≤0.5%(以質量計),或D5/D6任一物質濃度≤0.3%(以質量計);
(c)D4、D5或D6在用作法規(EU) 2017/745第1(4)條和法規(EU) 2017/746第1(2)條定義的裝置(第6(d)段中提到的裝置除外)的混合物中的各物質濃度≤0.2%(以質量計);
(d)在用作法規(EU)2017/745定義的牙印模裝置的混合物中,D5濃度≤0.3%(以質量計),或D6濃度≤0.1%(以質量計);
(e)在用作馬蹄硅膠內墊或馬蹄的混合物中,D4濃度≤0.2%(以質量計),或D5/D6任一物質濃度≤1%(以質量計);
(f)D4、D5或D6在用作增粘劑的混合物中的各物質濃度≤0.5%(以質量計);
(g)D4、D5或D6在用于3D打印的混合物中的各物質濃度≤1%(以質量計);
(h)在用于快速成型和模具制造,或通過石英填料穩定的高性能用途的混合物中,D5濃度≤1%(以質量計),或D6濃度≤3%(以質量計);
(i)D5或D6在用于移印或印刷板制造的混合物中的任一物質濃度≤1%(以質量計);
(j)D6在用于專業清潔或修復藝術品和古董的混合物中濃度≤1%(以質量計)。
豁免第1段和第2段不適用于在紡織品、皮革和毛皮的嚴格控制的封閉干洗系統中作為溶劑使用的D5,在該系統中,清潔溶劑被回收或焚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