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自主驗收企業應該開展哪些工作?
目前,涉及大氣、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項目竣工后,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單位應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調試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以及其他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對于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應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
目前,對于具體的實施,各地方環保局均有發布工作指引通知或實施細則,查詢對應政府網站即可,您也可以委托SGS幫您解讀,同時您也可以委托SGS幫助您完成整套驗收工作,迅速提升品質。